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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祥与被告欧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玉祥,欧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37号原告:石玉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欧池银,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祥与被告欧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池银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欧池银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