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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灿兴与被执行人陈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兴,陈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灿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郑崇伟、黄艳明,均是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远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首层。负责人何灿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灿兴与被执行人陈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远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