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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毛国宽与毛国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宽,毛国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毛国宽被告毛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宽与被告毛国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国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国宽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毛国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