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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异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生明与刘以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明,刘以同,田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异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徐生明。被执行人刘以同。第三人田楠。本院在执行徐生明与刘以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以同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泗开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田楠与被执行人刘以同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徐生明与被执行人刘以同的债务发生在田楠与刘以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徐生明申请追加田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田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田楠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刘以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生明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薇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