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朱剑武与陆金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朱剑武。被告陆金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剑武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跃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