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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胡建清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法行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建清,男。上诉人胡建清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胡建清的诉讼请求是解决入深圳户籍,但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仅提交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深人社信访函(2014)171号《关于胡建清来访事项的答复》。而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该份信访复函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审查的范围,胡建清如果对该复函不服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予以维持。另,胡建清如果要就入户问题起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并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本案中胡建清要��撤销深人社信访函(2014)171号《关于胡建清来访事项的答复》并解决入户问题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