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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审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和被申请人建阳市东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建阳东田纯然果疏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审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建阳东田纯然果疏专业合作社,住所在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尹可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前进路*号*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建阳东田纯然果疏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非诉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潭国土行罚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行政处罚。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潭国土行罚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潭国土行罚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建阳东田纯然果疏专业合作社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总面积3238.05㎡);2、对非法占用土地1141.74㎡,处10.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417.4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建阳东田纯然果疏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18日建阳市财政局接收了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建阳东田纯然果疏专业合作社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潭国土行罚字(2014)第0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潭国土行罚字(2014)第0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铭审 判 员  钟金凤助理审判员  吴军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永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