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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亓加胜申请执行于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加胜,于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亓加胜,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花园镇XX村X屯。被执行人于河(曾用名于义祥),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花园镇XX村X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风民初字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亓加胜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河于2015年4月1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给付义务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