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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章金枝与钱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金枝,钱进,鲍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00145号申请执行人:章金枝,女,1991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进,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鲍荣生,198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章金枝与被执行人钱进健康权纠纷一案系钱进与鲍荣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鲍荣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