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2)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世良,廖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执审字第12号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钟世良,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廖冬秀,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8日以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4)第2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征收社会抚养费4919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第2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第2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本院执行庭缴纳社会抚养费49190元;三、被执行人钟世良、廖冬秀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林权斌审判员 林丽红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泉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