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钧权与被执行人姚建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钧权,姚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梁钧权。被执行人姚建良。申请执行人梁钧权与被执行人姚建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姚建良的银行存款416359元[其中:1、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0元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459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数额相同的收入。如银行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卖、变卖被执行人姚建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志刚审 判 员 孟晋忠代理审判员 凌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实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