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振威诉被告王凤山、姚起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威,王凤山,姚起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周振威,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凤山,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姚起权,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威诉被告王凤山、姚起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振威负担。审 判 员 李金花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人民陪审员 温基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