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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振威诉被告王凤山、姚起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威,王凤山,姚起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周振威,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凤山,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姚起权,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威诉被告王凤山、姚起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振威负担。审 判 员  李金花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人民陪审员  温基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