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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叶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绰号勇娃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叶某与王某(另处)各携带一支火药枪在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青松村三组打猎时被民警挡获,二人携带的疑似火药枪均被扣押。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所持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叶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