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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盛与被执行人吴兴鹏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盛,吴兴鹏,吴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杨盛,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吴兴鹏,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吴玉斌,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山民执字第20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兴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兴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