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李××。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李振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