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司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春云,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被告刘某乙,男,汉族,现年48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父。被告吕某某,女,汉族,现年45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司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担750元。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