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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元清、陈昌启、范子清、李伟东、唐世杰、李湘、许斌发、王大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潜江市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赵元清,陈昌启,唐世杰,李湘,王大芳,范子清,李伟东,许斌发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09-1号原告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潜江市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禄,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向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元清,男。被告陈昌启(曾用名陈昌啟),男。被告唐世杰,男,室。被告李湘,女。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王祖华,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芳,女。被告范子清,男。被告李伟东,男。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龙洲,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斌发(系周霞之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赵元清、陈昌启、范子清、李伟东、唐世杰、李湘、许斌发、王大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原告周首成诉被告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赵元清、陈昌启、朱斌、唐世杰、李湘、许斌发、王大芳、陈启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在本院审结、诸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后至今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姚文联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