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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仁晏申请执行陆海山。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晏被执行人:陆海山被执行人:陈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海山、陈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海山、陈敏的银行存款174857.50元(本金150000.00元、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利息18637.50元、诉讼费2300.00元、保全费1770.00元、执行费2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