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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秀平与周德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平,周德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王秀平,住德惠市。被告周德生,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平与被告周德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使用36元,返还原告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