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洪君与汤智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君,汤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君,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汤智杰,男,199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洪君与被执行人汤智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汤智杰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2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70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2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7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