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刘某、赵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赵某,孙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管锋。被告刘某。被告赵某。被告孙某乙。法定代理人赵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赵某、孙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