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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刘某、赵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赵某,孙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管锋。被告刘某。被告赵某。被告孙某乙。法定代理人赵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赵某、孙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