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晓丹与林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丹,林景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陈晓丹。委托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景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丹诉被告林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丹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告林景然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原告陈晓丹已预交),由原告陈晓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