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羊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玉明诉贾新强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12号原告王玉明。委托代理人陈明志。被告贾新强。原告王玉明诉被告贾新强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明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其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玉明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兴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