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北吉与被申请人李秋玲、孙百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北吉,李秋玲,孙百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1号申请人卢北吉,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秋玲,女,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孙百阳,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卢北吉因与被申请人李秋玲、孙百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应取得的孙志峰(被申请人李秋玲已故丈夫,被申请人孙百阳之父)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秋玲、孙百阳应取得的孙志峰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如已故孙志峰的养老保险金一项,或养老保险金加住房公积金两项之和已达到11万元,则无须冻结工资款)。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