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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德金与赵华、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金,赵华,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陈德金。委托代理人陆永高,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华。被告朱莉。原告陈德金诉被告赵华、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金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陆永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华、朱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金诉称:他经朋友介绍与赵华相识,赵华因紧缺资金与家庭生活经济困难,在2012年12月向他提出借款,嗣后在2013年1月28日、5月29日两次向他借款现金共计49000元。后虽经他多次催讨,但赵华、朱莉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赵华、朱莉系夫妻关系。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华、朱莉共同归还借款49000元。被告赵华、朱莉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赵华向陈德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陈德金人民币两万元正(20000元),1月29日归还。欠款人:赵华,2013.1.28”。2013年5月29日赵华向陈德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陈德金人民币两万九千元正(29000),欠款人:赵华,2013.5.29”。在本案审理期间,陈德金陈述:他在2012年12月给付赵华借款20000元,后于2013年1月28日找赵华补写的欠条;2013年5月29日赵华出具欠条当日他即给付了赵华借款29000元。再查明:赵华与朱莉于2009年11月6��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赵华向陈德金借款49000元有欠条及陈德金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赵华至今未予归还借款而引起诉讼,赵华应负偿还之责。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讼争借款发生在赵华与朱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赵华的个人债务,本案的讼争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赵华、朱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次庭审,未提出相反意见及证据否定陈德金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陈德金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认定本案的借款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华、朱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德金借款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陈德金已预交),由赵华、朱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陈德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