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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问会娣代理审判员  张 飞代理审判员  魏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