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邢儒菲与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儒菲,王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74号原告:邢儒菲,女,汉族,1984年1月7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骏,男,汉族,19790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儒菲与被告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儒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儒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龙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