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邢儒菲与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儒菲,王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74号原告:邢儒菲,女,汉族,1984年1月7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骏,男,汉族,19790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儒菲与被告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儒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儒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龙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