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43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夏岩、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本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