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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43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夏岩、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本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