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6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志明与吴伟、唐莉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明,吴伟,唐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54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明,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吴伟,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唐莉萍,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吴志明与被告吴伟、唐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志明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伟、唐莉萍支付欠款等共计706,904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伟、唐莉萍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伟、唐莉萍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