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又名张保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天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