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辛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春诉被告张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7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法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