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杨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栖霞磷矿驻地)。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城关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整。冻结被告徐某位于恒丰银行栖霞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099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