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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吉福与被告赵艳、杨连西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福,赵艳,杨连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34号原告陈吉福,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粮农,青海省循化县人。被告赵艳,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青海省循化县人。被告杨连西,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福与被告赵艳、被告杨连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瑜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忠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