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郑英与查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英,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查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杨正英与被执行人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查勇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查勇名下所有的汽车两辆(川APJ6**、川A0SL**),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