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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叶清棉与阮宁,胡善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清棉,阮宁,胡善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叶清棉,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覃亚炎,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玉桥,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阮宁,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胡善艺,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叶清棉与被告阮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3日,原告申请追加胡善艺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原告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刚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淑焕、张秀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期间,原告借给被告阮宁款项。原、被告于2013年4月2日经对账确认: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705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7月3日前归还上述借款。之后,被告分几次向原告返还借款190000元,余款515000元仍未付清。被告胡善艺与阮宁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15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阮宁没有答辩亦没有举证。被告胡善艺没有举证。被告胡善艺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胡善艺对被告阮宁向原告借款一直毫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不清楚原告与被告阮宁的关系、借款原因及借款用途。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阮宁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常住人口查询结果、两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用以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据》,用以证明被告阮宁曾于2013年4月2日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705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3日前归还。4、南海农商银行的存款凭条和取款凭条各2张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张,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12月19日向被告阮宁转账130100元,又于2012年1月5日向被告阮宁转账650000元。经审查,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为自动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阮宁的南海农商银行账号62×××18转账存入130100元。2012年1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阮宁的南海农商银行账号62×××18转账存入650000元。2013年4月2日,被告阮宁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现金705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3日前归还。后被告阮宁向原告归还了190000元借款,尚欠515000元未还。另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阮宁之间的借款行为有《存款凭条》和《借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阮宁欠原告借款应如数归还。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善艺在《答辩状》中辩称其对本案的借款事实毫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不清楚借款原因及用途,但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胡善艺是被告阮宁的妻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阮宁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宁、胡善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15000元,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叶清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刚立人民陪审员  陈淑焕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