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牟某与聂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聂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26号原告牟某,女,汉族,1944年10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聂某,男,汉族,1948年10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诉被告聂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