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邓金煌、刘长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煌,刘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邓金煌,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漳平市。被执行人刘长平,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漳平市,现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公路局漳平分局工作,有工资收入,且被执行人自己同意本院每月提取工资1500元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长平在龙岩市公路局漳平分局工资收入1500元,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扣满27901.16元及利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