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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碧云与李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云,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刘碧云。委托代理人郑科华。被执行人李奇。申请执行人刘碧云与被执行人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碧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奇名下的一处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