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戴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2015年2月24日死亡。法定代理人:詹道富(戴某之父),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于2015年2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还詹道富。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