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吉忠与马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忠,马炳义,马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忠,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马炳义,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被执行人马玉良,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吉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吉忠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