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振宝与被告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宝,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姜振宝,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忠,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七家岱乡杜岱营子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919002-X。法定代表人陈荣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宝与被告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本院审判员尉清文独任审理。原告姜振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姜振宝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