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林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