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为平。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