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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