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