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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0日。委托代理人刘春记,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仲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