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贺 某 某 与 马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农民,稍识字,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贺某某提供的被告马某某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原告贺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荣山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