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周某,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