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二伦与闫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二伦,闫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程二伦,男,1941年7月22日,汉族,泽州县犁川镇犁川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闫小立,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犁川镇犁川村人,农民。程二伦与闫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闫小立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二伦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闫小立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二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闫小立在泽州县南村镇新方管业厂的工资收入4000元,剩余的1050元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闫小立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