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峰、吴佰发、黄光禹、陈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峰,吴佰发,黄光禹,陈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097-3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晓红,女,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峰,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溪南镇。被执行人吴佰发,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光禹,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仲贤,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峰、吴佰发、黄光禹、陈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房产、车辆登记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吴佰发、黄光禹、陈仲贤在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佰发在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公司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光禹、陈仲贤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黄光禹、陈仲贤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佰发收入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漳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