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建煌与陈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煌,陈宝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郑建煌,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宝发,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煌与被告陈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煌以欲与被告陈宝发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5元,由原告郑建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赖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